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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
                发布日期:2020-06-22     浏览次数:    信息来源:国联

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  为规范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(以下简称城建档案)查询利用工作,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浙江省保障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规定》、《浙江省城市建∩设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

                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▓定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  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查询利用,对房地产权属等档案,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  各区、县(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↘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配〖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,负责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  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〓保管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︻字、图纸、图表、声像、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》的文件材料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  城建档案应当为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及社会活∮动提供服务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  城建档案◢查询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、摘录和√复制。

                (一)阅览。档案利用者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引导下,在规定的地点阅读和浏览城建↑档案管理机●构提供的档案。

                (二)摘录。档案利用者在阅览基础ζ上,对城建档案进行摘要和记录,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利用者摘录的╳内容不出具证明。

                (三)复制。档案利用者需要以复♂印、打印、扫描、翻拍、扩印、拷贝等形式复制城建档案的,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提供档案复制件。未经城建档案☆管理机构同意,档案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♂布档案复制件。

                未经同意,档案利用者不得利用』各种设备对城建档案进行摘录、复制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  档案利用者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复制件出具证明的,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复制并加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章,必要时应注明用途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  城建档案查※询利用方式由城建档案管∑理机构决定;查询利用城建档案↘的范围仅限于被核验相关内容;城建档案移交单位有合理限定档案利用∑范围的权利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  档案利用者查询利用城建㊣ 档案,应告知档案利用者与查询档案相关性和利用目的,出具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所查档案与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活动相关的有●效证明,经城←建档案管理机构核验相符,方可查询利╲用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  档案形成者可查询利用本单位移交的或本单位产生的档案,查询利用手续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建设、施工、监理、设计、勘察等单〓位及规划、建设、绿化、环保、消防、卫生等职能部门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○信。

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☉发生变更的,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  非档案形成者◆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,利用范围根据其提交的证明及利用目的确定,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告知档案利用者能否查询☆利用及利用范围、查询利用方式。查询利用手续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(一)产权人查询利用档案:通过买卖、竞拍、转让、兼并、继承等形式取得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※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、个卐人查询利用城建档案,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★个人身份证明,并提供购房合同、拍卖合同、付款证明、土地出让合同↘、房屋所有Ψ 权证、不动产权证、土地使用证、公证书、法院判决等能够说明权属转移的有效证明。

                (二)管理人★查询利用档案: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单位介绍信Ψ 及有效期内的物业管理合⊙同或协议等证明。业主委员会应提供介绍信。

                (三)使用人查询利用档案: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、产权证明及〖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证明。

                (四)项目建设、设计、施工等单位查询利用档案:应提供单位介绍信、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或政府部门相ζ 关文件,因参考而查〓询利用档案的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证明,必要时应取得档︽案形成者同意。

                (五)学术研究或编史修志查询利用档案:应提供单位介绍信、学术研究课题方案及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、项目委托书、立项批文等相关证『明,必要时应取得档案形成者同意。

                (六)国家机关查询利用档案:因执行公务需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,应提供说明查询利用目的的单位介绍信,出示经办人工作证或身份证▓等合法证件。

                (七)其他非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档案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  委托他人查询「利用档案的,档案▆利用者还需提供委托书、本人身份证明。委托律师事务所查询利用档案的,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、委托▅书和律师执业证书,或仲裁、司法部门调查取证相关法律文书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 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信息①查询利用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具╲体实施细则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查询①利用申请可以不予受理:

                (一)申请查询利用档案不在城建♂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范围内的;

                (二)档案利用申请人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明的;

                (三)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→档案、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;

                (四)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;

                (五)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。

                对不予受理的︾档案查询利用申请,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告知档案利用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结果及理由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  在查询利用过程中,档案利用者提出扩大利用范围的,需重新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机构核验相关证明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  为有效评价城建档案利用效益,档∏案利用者应将利用情况及效果及时反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  城建档案原¤则上不对外出借。因评奖、验收、抵押注销等确需借用城建档案的,须提交本单位介绍信、办理人身份证明、建设单位介□绍信、调档单位相关证明等,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验符合后,提供原件并派员全△程跟踪,外借期限①不得超出一天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  可以查询利用电子档案的,一般不提供纸质档案原件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 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完整记录城建档案查询利用过程,不得泄露档案利用者有关情况,利用者合→法证件复制件、有关证明、保密协议等应妥善保管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 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,不再要求档案利用者提供,但应要求其予以确认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 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,简化查询利用手『续,积极推广网上查档,提高查询利用效率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  档案利用者查询利用档案时,不得涂改、伪造、损毁、丢失档案,并履行承诺的保密义务,如有违反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◥条 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▼应设置公共查阅室、信息公告栏等方便利用者,并有专人负责档案查询利用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  城建档ㄨ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,严格执行档案查询利□用规定和程序,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  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施行, 原《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》(杭建办发2010326号)同时废止。